解读国家发改委《通知》对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

 

 《通知》是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以下简称“16号令)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以下简称“843号文)的解释和补充说明。

 

    《通知》对包括国有资金的定义、工程项目中单项采购的认定适用、纳入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类服务的范围、合并采购的原则、工程总承包项目招标以及政府采购工程的适用等问题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当前认定项目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很多实际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切实解决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边界模糊的问题。并且对采购人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的自主权进行了强调。

     

      一衔接上位法定义国有资金

 

      1、将预算资金规范为《预算法》规定的预算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资金、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资金、社会保险基金预算资金。

 

    2、援引《公司法》对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进行了解释说明。

     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百分之五十,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项目建设的,也属于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项目中国有资金的比例,应当按照项目资金来源中所有国有资金之和计算。   

 

    《通知》通过将原规定中预算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两个关键概念与上位法进行衔接,解决了概念定义模糊不清导致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无法准确认定项目是否属于国有资金的问题。

       

      二对单项采购确立独立参照标准原则

 

    通常同一个工程建设项中往往包括施工、设计、监理等各类合同,以往对依法必须招标认定中就出现诸如“800万的施工项目中,50万的设计要不要招标的问题。严谨起见,很多招标人内部树立了一项达标,全体招标的理念。 

      单项采购分别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的相应单项合同价估算标准的,该单项采购必须招标;该项目中未达到前述相应标准的单项采购,不属于16号令规定的必须招标范畴。

 

      以上原文内容就明确了单项采购独立参照标准原则,即同一个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各项施工、重要材料设备采购和工程服务类应分别根据400万、200万、100万的标准来确定是否属于依法必须招标范畴。不同类别单项之间,以及相同类别不同单项之间的认定相互独立,没有关联性。

      三对工程类服务的范围进行了明确

      原16号令中,对工程服务的描述是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采购字的存在同样对依法必招项目范围认定起到了干扰。况且在201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修订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中第三条,将工程造价服务纳入了工程服务范畴(不过在2020年网上流传的《修订草案送审稿》已经可以看到没有了造价的身影)。

 

      对16号令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中没有明确列举规定的服务事项(勘察、设计、监理)不得强制要求招标。

  

    对于工程服务的范围明确为勘察、设计、监理三项,其他项不得强制要求招标。此外,对于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的范围也明确为原文中明确列举的事项。

     

      四对合并采购的原则进行了规范

 

      原16号令中可以合并的措辞同样模棱两可,造成了实际操作中很多招标人由于担心戴上肢解项目规避招标的帽子,可以合并的要合并,不可以合并的,创造条件也要合并,本次通知中对可以合并的进行了解释说明。

根据项目实际,以及行业标准或行业惯例,符合科学性、经济性、可操作性要求。

 

    以上说明对项目合并的原则进行了规范,切实解决了合还是不合的难题。

 

      五新增工程总承包认定标准

 

    自2016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提出推广工程总承包制的改革任务以来,各领域都在积极推行工程总承包制,配套制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也于202031日起实施。但由于工程总承包是施工、勘察、设计、重要材料设备中数项的合并,16号令中对此没有准确的认定标准。

      总承包中施工、货物、服务等各部分的估算价中,只要有一项达到16号令第五条规定相应标准,则整个总承包发包应当招标。

 

    《通知》中新增了对于工程总承包依法必须招标的标准的认定,即只要单项达到相应的400万、200万或100万,整个总承包工程就应该招标。解决了工程总承包依法必须招标认定的空白。

 

       六强调采购人自主权

 

     《通知》中强调了招标人在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享有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干涉。

     值得一提的是,国家发改委曾经于今年420日发布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规定>(修订征求意见稿)》,该规定是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6号)和《必须招标的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项目范围规定》(发改法规规〔2018843号)两文合并的基础上对包括相关概念进行了补充、解释和强调。通过对比可以看出本次《通知》与420日的《规定》在内容上高度相似。

 

  本次《通知》虽未如业界所期待的缩小依法必须招标的范围(其文件性质也不允许这么做),但是通过对16号令和834号文详细的解释、明确的枚举,将依法必须招标的笼子扎紧,体现了国家持续深化招标投标领域放管服改革,努力营造良好市场环境的指导思想。